第197章 同工同酬

民国大文豪 北极0之北 1207 字 1个月前

演讲结束后,同学们的提问也主要是聚焦于女性的经济权利问题。

一位同学好奇地问道:“李教授,以往我们讨论女性解放问题时,大多集中在婚姻自由、教育自由上,但您在近期的几次演讲中似乎特别强调了女性的经济自由,您能谈谈这是为什么吗?”

李斯年微笑着回应到:“我认为经济权利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只有当女性实现经济独立,她们才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发展方向,不再依附于他人,真正实现自我价值。”

话音刚落,另一位同学紧接着提问:“那么,教授您认为,在当前社会中,我们应该如何具体行动来推动妇女经济权利的实现呢?”

李斯年沉思片刻后说:“我认为主要有两点。首先,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入手,确保妇女在经济领域享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权利和机会。比如,农村妇女应该享有土地权,城市妇女则要有平等的就业权。此外,女性还应该拥有与男性同等的财产继承权,在劳动过程中,如果男女完成了同等价值的工作,女性就应该获得与男性相同的报酬,也就是要实现男女‘同工同酬’,绝不能在劳动报酬方面对女性有任何歧视。”

李斯年的话还没说完,会场下面就开始议论纷纷。

关于女性的财产的继承权这一点还好说,因为它一直是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目标之一。早在1919年,“李超事件”就曾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。

但是,李斯年在后面所提到的男女“同工同酬”问题就显得有些超前了。

在历史上,由于传统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,华国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直到1930年才开始得到法律的承认。而男女“同工同酬”的概念,更是在建国之后的五十年代才开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即使到了新世纪,这一想法也没有完全实现。

在此时人们的认知当中,女性的工资低于男性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。因为男性通常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,而女性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。

在劳动力市场上面,女性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低技能、低报酬的工作。她们的工作强度往往比男性还要大,但薪资却普遍只有男性的一半儿左右。即使是在相同的行业中,女性的最高工资和平均工资也都远低于男性。